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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3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36号

申请人深圳市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1]8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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