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06号(2)
五、驳回上诉人李某某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永××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王 晋 海
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