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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餐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审被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某某、原审被告金×餐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原审被告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3月31日11时4分许,黄某某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福永和沙路与荔园路交界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车头与熊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于当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实,黄某某系肇事车司机,金×公司系该车所有人,且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向太×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熊某某在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5月28日出院,共住院58天,住院期间有1人陪护。出院医嘱出院后两月内仍需要1人陪护。2010年7月13日,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针对熊某某的伤情作出了玖级伤残及需要后续治疗费6000元的鉴定结论。熊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深圳连续参与社保,其被抚养人分别为母亲何某某,1952年2月12日出生,事故发生时58周岁,其父母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熊某某儿子熊某华,2005年4月9日出生,事故发生时4周岁;儿子熊某铭,2008年5月21日出生,事故发生时1周岁,与妻子何某某共同抚养,其母亲、儿子均为农业户籍。熊某某请求法院判令:一、黄某某、金×公司、太×公司共同赔偿熊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78149.79元,其中医疗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护理费5900元、误工费6223.30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80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561.41元、后续医疗费6000元、车辆损失1680元;二、太×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熊某某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其余赔偿金额承担直接赔付责任;三、黄某某、金×公司、太×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3月31日11时4分许,黄某某驾驶粤B××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宝安区福永街道沿荔园路由东至西行驶至和沙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头与沿荔园路由东至西行驶、由熊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熊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于事故当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某受伤后先在广生医院治疗,后在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至2010年5月28日,共住院58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髋部外侧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右足跟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腹壁软组织损伤,多处皮肤擦伤。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出院二个月内需1人陪护,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熊某某支出医疗费680元。金×公司垫付了熊某某部分医疗费用,并向熊某某支付现金2000元,太×公司垫付了熊某某医疗费5000元,金×公司、太×公司主张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垫付费用。熊某某委托广东龙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0年7月13日出具鉴定结论,评定熊某某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为玖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熊某某支出鉴定费1300元。熊某某系农业户籍人口。熊某某提供的居住证显示签发日期为2008年10月30日,居住地址为福永街道大洋路邦深厂厂房;熊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熊某某与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止,双方约定每月12日为工资发放日;熊某某提供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显示,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熊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熊某某提交的银行清单显示,熊某某2009年月平均工资为1328.04元。熊某某主张2010年1月因其父亲生病回家探望,后又恰逢春节,因此请假在家,3月份工作后又遇本案交通事故,故2010年1月、2月期间未办理社保,无工资收入,但仍在原公司工作。熊某某父亲熊德某,1954年9月18日生;熊某某母亲何某某,1952年2月12日生;熊某某父母亲均为农业户籍人口,由熊某某在内3名子女扶养。熊某某儿子熊某华,2005年4月9日生;熊某某儿子熊某铭,2008年5月21日生;熊某某儿子均为农业户籍人口,由熊某某及其配偶抚养。黄某某系肇事车辆粤B××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金×公司系车辆所有人,黄某某系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在工作期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太×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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