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3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育 元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芝(兼)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