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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3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育 元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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