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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73号(3)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郑娘辉、郑秀琼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25127.05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郑娘辉、郑秀琼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24000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深圳市奇越货运有限公司和卢坤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郑娘辉、郑秀琼赔偿人民币1127.05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郑娘辉、郑秀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元,由被上诉人郑娘辉、郑秀琼负担147元,原审被告卢坤江、深圳市奇越货运有限公司负担774元。两被上诉人和两原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上述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元,由被上诉人郑娘辉、郑秀琼负担147元,原审被告卢坤江、深圳市奇越货运有限公司负担7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黄国辉
审 判 员 李小丽
二О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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