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4号(3)
三、1、关于×B房产延期办证的事实,按照合同约定华侨城公司负有两项义务,第一项是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第二项是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按合同目的华侨城公司共同配合办理。基于上述两项义务,需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B房买卖合同签订是在1999年7月12日,×B房在1998年7月1日竣工验收。1998年7月1日向后推算的诉讼时效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有关通知义务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违约行为已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本身并不适用本案当事人双方。第二个问题是在此之前签订过×A、×B的合同,该合同已解除了。在该合同附页中明确指明华侨城公司购房已竣工验收。张冰亚按本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后,应向华侨城公司办理房产移交手续,该条款说明双方对楼宇已经竣工验收的事实是清楚的。而且说明双方对办证是曾经有过共识的。这完全可以充分的确认被上诉人是知道房产可以办证的事实,因此无须再次履行书面通知义务。2、关于配合问题。×B合同第16条涉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该违约条款是针对华侨城公司配合义务。对于过失责任而言,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过失。被上诉人说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产证,而合同并没有约定领取房产证的期限。在房产已实际竣工验收并已备案具备办证条件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了办证期限。3、上诉人二审提交了新证据证明一审适用的租金标准是错误的。即使按租金涨了也不能达到一审认定的指导租金标准。据上诉人调查了解,对于××花园在2008年深圳市发布的指导租金标准有偏差。上诉人提交了××花园的照片和历年来的指导租金标准,在2010年将××花园的1、2、3期区别的租金标准,1期是每月每平方米45元,2、3期是每月每平方米90元。上诉人曾经联系过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提供电话号码是空号,根本无法联系被上诉人。
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理清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张冰亚答辩称,一、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根据一审开庭笔录,上诉人在一审开庭中并未提出任何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2、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开庭期间,主审法官曾问及上诉人的代理人,……但一审判决却不予审查和采纳,对于上诉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被上诉人认为,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收到被上诉人起诉状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本案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第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上述表述毫无事实根据,其代理人签署的开庭笔录中未有任何记载;第三,上诉人的代理人系专职律师,理应非常清楚开庭后提交的是代理词,而非答辩状,上诉人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概念;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就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该规定。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第四条规定,其上诉不予支持。二、上诉人称"×B房产至今无法办证的原因和责任应在被上诉人,新的×B合同约定的办证条款及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均无任何实际执行力",与事实不符。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1999年7月12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14条规定,上诉人应于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涉案×B房竣工验收日期为1998年8月31日,从该日期起算150天是1999年1月28日,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B合同时,上诉人即应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不存在上诉人无法联系被上诉人的情况。但直至一审开庭之日2010年3月2日,上诉人都没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办理房产证的义务,证实是上诉人违约。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是两份,其第一份上诉状是2010年9月10日,这个是没有盖公章的。第二份是倒签到9月6日加盖公章的,第二份上诉状是已超过上诉期限才提交一审法院的。关于×B房产通知义务在上诉人,被上诉人购买十几年一直没有给被上诉人办证,买房的手续全部在上诉人手上,没有通知办证的义务在上诉人。关于×A房产上诉人发出要约,被上诉人有签订了×A、×B的合同,按国土部门应该是分开两个合同,但上诉人仅就6B签一份合同,×B房被上诉人已付清了房款,×A房产长期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手续,该责任在上诉人。上诉人说无法查询办证具体期限该陈述是错误的。在办证责任明确约定只要把资料递交给国土部门就视为申请了,上诉人没有履行递交资料办证的手续,所以不存在法定的办证期限。上诉人责任在于楼宇竣工验收后150天办理有关资料给房产登记部门,因此上诉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国土部门在收证后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办出房产证。关于房屋租金每平方米1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公开的指导租金标准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租金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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