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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昭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美军,男。
上诉人熊昭伟为与被上诉人熊美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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