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8号(2)
被上诉人关成柱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为涉案房产支付的装修费已由上诉人另案起诉。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涉案房产系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上诉人为此提供的证据包括其为涉案房屋支付的装修费、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证据。但对于涉案房产的购房款的出资情况,上诉人仅提交了其父亲关荫渠与姐姐关秀凤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由于上述两位证人未能明确陈述购房款中各人的出资份额,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房产购房款中的具体出资份额,故上诉人关于涉案房产系由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本院难以采信。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在开庭前告知上诉人法院对其提出的反诉、追加诉讼当事人以及调查取证申请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上诉人的该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争取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被上诉人一方要求收回房屋的态度坚决,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希望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判决过程中能妥善解决好老人的居住、赡养和日常生活,尽量避免姐弟之间的矛盾和成见给父母的晚年幸福带来不利影响。
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关秀英 、贺宏、贺焱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璐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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