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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8号

申请人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廖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深宝劳仲石岩庭(案)字[2011]37-1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以与被申请人廖某某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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