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锋,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超,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洪,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锋、陈某超、何某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锋及其辩护人宋某某、被告人陈某超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何某洪及其辩护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锋为了走私红色柴油,以每月人民币10000元租金租用了"珠担**"船,自任船长,并雇请了被告人陈某超、何某洪两人做该船船员。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锋、何某洪、陈某超三人驾驶"珠担**"船从东莞虎门出发,于下午13时左右到达香港沙洲附近海域,由张某锋以港币190000元的价格向两名香港人购买了一批红色柴油,并装运至"珠担**"船,准备将该批红色柴油运回东莞虎门偷卸。当日下午16时许,该船途经深圳内伶仃海域时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缉私人员从该船前后舱油柜内查获无合法证明的红色柴油共27.7吨。经检测,上述查获的油品中含有"红油"成分,系0号柴油。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3619.49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船舶资料、船舶租赁合约、涉案船舶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锋、陈某超、何某洪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检测报告、海关核定证明书;4、勘验、检查笔录:查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锋、陈某超、何某洪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锋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张某锋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二、本案涉税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未给国家造成实质性损失。三、被告人张某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比较好。四、被告人张某锋租船的目的是收购海鱼赚取差价,并不是用于走私红油的,被告人张某锋属于偶犯。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张某锋从轻处理。
被告人陈某超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陈某超在走私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陈某超担任珠担**船的船员,是受张某锋的雇请,除了每月获得1500元报酬之外没有获得其他利益。在运输过程中陈某超只是参与了运输环节,且该运输环节尚未完成。二、被告人陈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陈某超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陈某超作案前一直遵纪守法,是良好公民,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四、被告人陈某超的母亲患有癌症刚做手术,其父亲也生病,小孩还在上学,陈某超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收入的来源。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洪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何某洪并非本案的犯意发起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何某洪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加之家境贫寒,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请法庭对何某洪从轻处理。三、被告人何某洪能够在侦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侦查机关坦白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悔罪真切,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四、被告人何某洪家中尚有年迈父亲,妻子是家庭妇女,儿子只有十几岁,一家人全靠何某洪糊口,而且何某洪法律意识淡薄。请法庭对何某洪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锋为了走私红色柴油,以每月人民币10000元租金租用了"珠担**"船,自任船长,并雇请了被告人陈某超、何某洪两人做该船船员。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锋、何某洪、陈某超三人驾驶"珠担**"船从东莞虎门出发,于下午13时左右到达香港沙洲附近海域,由张某锋以港币190000元的价格向两名香港人购买了一批红色柴油,并装运至"珠担**"船,准备将该批红色柴油运回东莞虎门偷卸。当日下午16时许,该船途经深圳内伶仃海域时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缉私人员从该船前后舱油柜内查获无合法证明的红色柴油共27.7吨。经检测,上述查获的油品中含有"红油"成分,系0号柴油。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361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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