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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2号(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1)被告人身份材料。(2)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出具的《查获经过》:2010年12月23日16时30分,海上缉私处八中队在深圳内伶仃附近海域(东经113°51′02″,北纬22°20′00″)对 "珠担**"船进行了检查。该船见海关检查拒不停船,缉私人员强行登船后检查发现该船前后舱油柜内装有红色柴油一批,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证明,遂现场将船长张某锋和船员陈某超、何某洪等三人抓获,并将该船及所载红色柴油扣留。(3)深圳市石油公司油品收据、蛇口利安实业有限公司船舶交接单,证明涉案船舶和27.7吨红油由相关单位进行接收。(4)珠海市港澳流动渔船资料,珠担**船(港澳船牌号CM626××A)的船主为香港人罗某某。(5)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拥有权证明书》等登记资料,证明CM626××A船船东姓名为刘某某。(6)刘某某和张某锋的《租船合约》。(7)经张某锋辨认的涉案船舶船身、前后舱油柜、出油口、加装控制开关等照片。(8)海缉处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在被查获后,在被告人张某锋等人的的鉴证下从"珠担**"船抽出红油27.7吨,并未抽出该船自用的油。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某锋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12月23日上午8时左右,我和何某洪、陈某超三人驾驶"珠担**"船从东莞虎门出发,当日13时左右到达香港沙洲附近海域,在那里我们把船交给两个香港人,我们三人就在他们开过来的船上等。过了两个小时后,两人把船开回来,船上加满了红色柴油。当日下午16时左右,我船在返回虎门途经内伶仃附近海域时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红油是在香港的油趸上加的,我给了那两个香港人19万元港币现金,由他们以每吨6800元港币帮我加了28吨多的红油。这些红油我准备运到东莞虎门某某附近海边过驳给当地的木质小船,再过驳到岸上去,这些油都是拿来卖的。这些红油装在前后船舱的两个油柜内。我船有独立的自用油柜,自用油柜与后部加油的油柜中间有一个阀门,打开时才能连通。我船上的红油没有合法证明,都是走私过来的。"珠担**"的船主叫刘某某,该船是我于2010年10月20日从他那里租过来的,还有协议。他不知道我们拿船什么用途。该船是刘某某刚从罗某某那里买来的,没来得及在大陆过户,但在香港已经过户了。何某洪、陈某超都知道是去走私红油,事先我们都说明了。何某洪在船上做厨工,每月工资1000元人民币,另外每走一次为人民币200元;陈某超在船上做水手,每个月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另外每成功走私一次给300元。两个人都是我请的。在卸油时他们两人负责将卸油管和过来过驳红油的船的油柜接好,而我负责在油管连接好之后,开动卸油开关。之前我们还做过一次,但时间和数量都记不起来了。买家我不认识,叫不出名字来,也没有联系方式。我船上的油柜有改装过,在驾驶台左边中下部分有一个卸油开关,这些装置在我租船过来时就已经有了,不知道是谁装的。我船前后两个油柜没有刻度可以知道油是否加满,我们都是用肉眼从加油口判断的。(2)被告人陈某超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12月23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锋、何某洪和我共三人驾驶"珠担**"船从东莞虎门出发,于13时左右到达香港沙洲附近海域。在那里我们将船交给两个香港人,然后在旁边的船上等着。大概两个小时后,这两个香港人在香港海域的油船上加完红色柴油开回来交给我们。当天下午16时左右,当我船返航东莞虎门,途经内伶仃附近海域时被缉私人员查获。这批红色柴油是船长张某锋出钱购买的,应该是他的,具体数量我不清楚,没有合法证明。听船长说是运到虎门某某电厂附近海域,然后过驳给木质小船,由小船再把红油过驳到岸边的车辆运走。一般情况下,需要小船过驳两次。我船所载的红油装在前后船舱的两个油柜内,另外,我船还有一个独立的自用油柜,只有将自用油柜的油阀打开,自用油柜才可以与前舱的油柜相通。船上的油柜有改装过,驾驶台左边中下部有一个卸油开关,这些装置在我上船时就有了,不知道谁装的。张某锋是船长,何某洪为厨师,我是水手,在过驳红油时,我和何某洪负责带缆,将油管接到接油的船上,卸油时,张某锋负责指挥,并开启卸油开关。前来接油的船也是张某锋联系的。我和何某洪是在2010年11月底被张某锋请上船工作的,我的工资为1500元每月,每成功从香港偷运一次红油可以分到300元提成,何某洪工资不清楚。以前我们三人还用这种手法走私过一次,不过时间和数量都记不清了。(3)被告人何某洪的供述和辩解:我在船上做厨工,工资为1000元人民币每月,每成功从香港偷运一次红色柴油到虎门,我可分到人民币200元,是张某锋事先跟我说的。红色柴油是船长张某锋出钱买的,也是他联系卸油的。
三、鉴定结论。(1)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经检验,发现所送样品中含有"红油"成分,且该样品属于0号柴油。(2)深圳海关审单处《海关核定证明书》,经审核,涉案物品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361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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