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武雄,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清,东方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松,东方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武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武雄及其辩护人李某清、李某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9日18时40分,被告人戴武雄驾驶粤××面包车从福田保税区3号门出区。出区后,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3号门外截停检查。经查,车上载有旧笔记本电脑162台、旧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154个、小汽车用零配件183件,未向海关申报。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被告人戴武雄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6451.67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赃物清单,查获的作案工具粤××汽车及走私货物拍照;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某坤、甘某某、曾某某、陈某荣、王某荣证言;3、被告人戴武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深圳海关计核证明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证书,价格鉴证结论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武雄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应税货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武雄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并非走私货物货主,其系为赚取非法带工费用1000元港币为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武雄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戴武雄不是货主,在本案中其只是帮助将货物运到福田保税区3号门再交给货主,戴武雄是帮助犯;2、被告人戴武雄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法院对被告人戴武雄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9日18时40分,被告人戴武雄驾驶粤××面包车从福田保税区3号门出区。出区后,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3号门外截停检查。经查,被告人戴武雄驾驶的粤BFSl57面包车上载有旧笔记本电脑162台、旧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154个、小汽车用零配件183件未向海关申报。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被告人戴武雄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6451.67元。
另查明,被告人戴武雄于2006年6月27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罚款2000元。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戴武雄的亲属为被告人戴武雄缴纳罚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戴武雄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信息。(3)查获经过。2010年11月29日18时40分,戴武雄驾驶粤××面包车从福田保税区3号门出区,被皇岗缉私分局民警截停检查。经查,车上载有旧笔记本电脑162台、旧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154个、小汽车用零配件183件未向海关申报。(4)扣押物品清单、入库清单。(5)收据黄单共九张。系登记香港货车司机送货情况的单据,每张单据均签有"戴"字。戴武雄确认上述"戴"字由其所书写。(6)作案工具粤BFS157及涉案走私货物照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戴武雄于2006年6月27日驾驶面包车从福田保税区3号门进区,检查发现车箱底部油箱有改装,藏油400升,被处罚款2000元)。(8)机动车信息资料,证明粤××车是戴武雄于2006年7月个人购买。
二、证人证言。(1)蒋某某(男,36岁,某荣国际贸易物流公司司机):2010年11月29日,其驾驶××货车帮戴武雄从香港拉了3次货,有汽车保险杠、汽车封条、笔记本电脑、汽车避震器、机油等。戴武雄给其香港男子的电话号码,其每次都打电话联系该香港男子在香港落马洲停车场路边装货,装货时香港男子会给其两张单据(红、黄两种颜色),在保税区卸货后由戴武雄或他的老婆签个"戴"字,红色的由其拿回香港找香港男人拿带工费,黄色的留在戴武雄那里。(2)陈某坤(男,46岁,香港某某货运公司司机):2010年11月29日14时许,其帮戴武雄从香港拉了一次货,有汽车大灯2支、一个汽车排气管,还有不知名的汽车配件。货物是在香港落马洲一个停车场路边装的,装货的香港人会给其两张单据(红、黄两种颜色),在保税区卸货后由戴武雄签个"戴"字,红色的由其拿回香港找香港男人拿200元带工费,黄色的留在戴武雄那里。(3)甘某某(男,45岁,某某储运公司司机):2010年11月29日中午11时许,其帮戴武雄从香港拉了一批货物,有汽车排气管、汽车配件、胶壳等。其他证实情况同证人蒋某某证词证实情况一致。(4)曾某某(男,50岁,某某物流公司司机):2010年11月29日13时许,其帮"香港男人"拉了一次货,有汽车大灯、塑胶配件等。其总共帮"香港男人"拉了十多次货,卸货点都是保税区露天停车场,接货的有时是"肥佬",有时是"胖女人"。卸完货后,上述的"肥佬"或"胖女人"在一份一式两联的红黄单上签一个"戴"字,红色的单由其拿回香港找"香港男人"拿带工费,黄色的留在"肥佬"那里。辨认笔录:戴武雄即是其证言中所称的"肥佬"。(5)陈某荣(男,48岁,某某货运公司司机):2010年11月29日14时许,其帮"肥佬"拉了一次货,货物是笔记本外壳及用纸皮包装的塑胶配件。其他证实情况同证人曾某某证词证实情况一致。辨认笔录:戴武雄即是其证言中所称的"肥佬"。(6)王某荣(女,42岁,戴武雄妻子):否认参与走私,承认有一张纸条上有"戴"字为其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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