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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9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深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江苏维×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深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国×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上诉人中国×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5月26日聘任被上诉人李某某为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和管理公司全面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2月,经上诉人中国×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被上诉人李某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3月,上诉人中国×公司经改制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并召开了改制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被上诉人李某某被选为董事会董事,并被聘任为董事长。2006年8月,上诉人中国×公司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选举李健为董事长,将被上诉人李某某改聘为副董事长。
被上诉人李某某主张其工作年限自1988年6月入职中国(深圳)×企业总公司(后更名为上诉人中国×公司)。后经上诉人中国×公司调任,先后在中国×服务中心(深圳)企业开发公司、深圳新高特实业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新特高实业有限公司)任职。被上诉人李某某认为,其在此期间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供了上诉人中国×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该资料显示1998年5月中国(深圳)×企业总公司更名为上诉人中国×公司。上诉人中国×公司系中国×服务中心(深圳)企业开发公司、深圳新特高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2006年9月30日起,上诉人中国×公司以被上诉人李某某管理不善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李某某停止工作。2006年10月11日,上诉人中国×公司召开2006年度第三次董事会会议,以被上诉人李某某不能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造成巨额经营亏损为由,免除了被上诉人李某某的总经理职务。2006年10月24日,上诉人中国×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以被上诉人李某某不再适应担任副董事长职位为由,免除了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副董事长职务。被上诉人李某某在职期间每月应发工资为10120元,实发工资为8375.56元。2006年6月、7月、8月、9月及11月,上诉人中国×公司每月发放被上诉人李某某工资1000元;2006年10月工资已按8375.56元的标准全额发放。2006年12月起,上诉人中国×公司未再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工资。
2007年2月1日,被上诉人李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2、上诉人中国×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的工资6684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710元;3、上诉人中国×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2日作出深劳仲案[2007]119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中国×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在2006年12月8日后依然延续;二、上诉人中国×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54324.1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581.04元;三、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上诉人中国×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7年4月2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深福法民一(劳)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上诉人中国×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26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7)深福法民一(劳)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8)深福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中国×公司以被上诉人李某某不能完成公司经营指标,造成巨额经营亏损为由,免去被上诉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并解除其与上诉人中国×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李某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上诉人中国×公司不同意,且双方关于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及期限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将不利于上诉人中国×公司的经营和稳定,也不利于被上诉人李某某事业的发展。因此,本院认为应当认定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中国×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判决如下:一、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中国×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二、上诉人中国×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54324.14元"。2009年6月11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中国×公司收到该判决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公司依(2008)深福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支付了被上诉人李某某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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