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5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54号
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人: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申请人:曾某
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受理申请人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鸿×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管理有限公司、曾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渤×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鸿×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管理有限公司、曾某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46,255,4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于2011年5月23日以[2011]中国贸仲深字第D1169号函依法向本院提交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渤×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鸿×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管理有限公司、曾某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46,255,4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黄 鹤
审 判 员 刘 杰 晖
代理审判员 李 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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