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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1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其余部分按各自负担金额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 思 宇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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