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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某某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某,该公司业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设计院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6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阮 思 宇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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