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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4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章,女。
委托代理人万里,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文凤,女。
上诉人李爱章为与被上诉人冯文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医疗费,上诉人仅提供药店的收款收据,并无相关医嘱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关于误工费,上诉人仅提交一份其自行经营的鞋店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月收入,但该鞋店与上诉人之间有利益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因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处理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元,由上诉人李爱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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