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3号(2)
龙××公司对东××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七、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六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对证据八因没有原件不予质证,对证据九、十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龙××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破产债权申报书》,证明龙××公司破产一案被依法受理后,东××公司申报债权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证据二,丰××公司工商信息查询单,证明丰××公司于1998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证据三,(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证明以丰××公司的清算财产连带清偿华××公司所欠深圳发展银行××支行贷款3000000元及利息;证据四,(2001)深中法执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被中止执行;证据五,(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东××公司变更为该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证据六,利息计算说明,证明东××公司要求的利息计算方法有误。
东××公司对龙××公司提交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六不予认可。
东××公司、龙××公司均参加了本院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及庭审质证,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于经过质证,双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东××公司提交的证据六,龙××公司不认可其关联性。本院认为龙××公司××人出具的关于东××公司债权审核报告,系对本案涉及的破产债权作出的明确意见,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东××公司提交的证据八,龙××公司因无原件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且东××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丰××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的财务状况与东××公司诉讼请求之间不存在证明关系,因此本院不予采信;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九,人民币计息清单,龙××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此为诉讼请求标的额的计算方法,不作为证据进行审查。证据十一,丰××公司章程,龙××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认为,虽然东××公司提供的丰××公司章程系复印件,且缺少第二页,但在章程的第一页加盖有丰××公司的印章,其书证内容也在第一页第一条,因此,本院予以采信。
龙××公司提交的证据六,利息计算说明,东××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此为诉讼请求标的额的计算方法,不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0日,本院作出(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被告华××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该案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支行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从拖欠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规定计付,逾期的按人民银行对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付)。如未按规定清偿,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该案被告深圳市龙岗××公司(即本案被告龙××公司,2008年8月3日变更为现名称,下同)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丰××公司的财产作清理,以其清理的财产连带清偿华××公司所欠深圳发展银行××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华××公司、龙××公司均未按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支行于200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01)深中法执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该案执行。2007年9月,中国华××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债权转让方式,受让深圳发展银行××支行享有的(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后中国华××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东××公司。2009年1月19日,根据东××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变更东××公司为该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并对前述债权转让事实予以确认。后东××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因法定原因,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156-3号民事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丰××公司于1994年6月19日成立,由龙××公司(时称深圳市龙岗旅××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丰××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出资兴办,注册资本13800000元,该公司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丰××公司、深圳龙岗区旅××公司于1994年6月3日签订的设立合资经营深圳龙岗丰××有限公司的协议,制订了本公司章程"。丰××公司因从1996年开始没有进行年检,1998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再查,本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738号判决书中所述的深圳市龙岗旅××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10日,2000年8月3日更名为深圳市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008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深圳市龙岗区投××有限公司申请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09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龙××公司破产清算。2009年2月27日,东××公司向龙××公司××人申报了涉案债权,2009年12月9日,龙××公司××人向东××公司出具了《债权不予确认书》,对东××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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