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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3号(3)
此外,本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738号民事案件的档案材料反映,该判决书的送达情况如下:2000年8月10日送达深圳发展银行××支行,2000年8月4日送达深圳市龙岗旅××公司, 2000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向华××公司、丰××公司、邱某某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日期为2000年9月7日。
本院认为,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龙××公司作为丰××公司的股东,在丰××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的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是龙××公司的法定义务。本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738号民事判决在明确了丰××公司对华××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龙××公司的清算责任,龙××公司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相应义务。东××公司通过债权转让依法取得该判决中确定的深圳发展银行××支行对丰××公司的债权。现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不予确认东××公司申报的债权时,东××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破产债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评析如下:
一、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深圳发展银行××支行对华××公司的债权经过本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738号生效判决确认,该判决同时确认了丰××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发展银行××支行在该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此该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东××公司依法取得该债权,并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只是债权人主体的变更,对诉讼时效本身不发生影响。因此,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龙××公司是否应当对丰××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在公司法立法中逐步确立和完善起来的。丰××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9日,是依《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1993年7月1日施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条例未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明确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为法定的解散事由之一。从丰××公司于1998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起,至东××公司起诉时止,在长达十余年的期间里,不仅本院2000年6月20日作出的(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738号生效判决中明确了龙××公司的清算义务,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也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及时进行清算,但龙××公司一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本案诉讼中,龙××公司既没有提交股东已经履行清算义务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丰××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也不能说明丰××公司的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的具体下落。现丰××公司因丰××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也无法确定如丰××公司经过清算,公司债权人所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因此,龙××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东××公司对丰××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龙××公司应当依法对丰××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涉及的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东××公司与龙××公司对破产债权中本金利息计算的问题,尤其是龙××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未按期履行本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738号判决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加倍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分歧较大。本院认为,本案的债权总额应以该判决所确定的债权数额和计算方法确定,即债权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当按照该判决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计至龙××公司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止。至于龙××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未按期履行该判决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中明确规定未执行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因此,龙××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前,未按期履行本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综上,本案原告东××公司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龙××公司怠于履行法定清算义务,致使丰××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以丰××公司财产清偿东××公司的债权。故东××公司要求龙××公司对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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