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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4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49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某,男。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8 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8 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兰某作,男。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8 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均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兰某,男。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8 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8 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8 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兰某作、兰某、林某某、肖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安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兰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兰某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启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某某撤回上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正 茂
审 判 员 杨 爱 云
审 判 员 周 祖 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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