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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5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飞,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莉,女, 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柱国,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飞因与被上诉人朱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飞减半负担,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陈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保 疆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
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妍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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