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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富,男,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某阳,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侯某赢的家属侯某新、李某香,被害人莫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宏文出庭支持公诉,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王某富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新、李某香、莫某某均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0日23时许至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富与被害人侯某赢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7月11日20时许,王某富伙同其老乡多人在观澜xx中路xx村找到被害人侯某赢、莫某某等人,双方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王某富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侯某赢左臀等部位捅伤,被害人莫某某头部、腹部亦被王某富等人殴打致伤,后王某富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侯某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侯某赢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臀上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莫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富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死一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富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意见。王某富的辩护人认为:1、王某富属于激情犯罪,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2、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考量情节。3、本案参与打斗的人员众多,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非被告人一人造成。4、被告人属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王某富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23时许至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富与被害人侯某赢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7月11日20时许,王某富伙同其老乡多人在观澜xx中xx村找到被害人侯某赢、莫某某等人,双方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王某富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侯某赢左臀等部位捅伤,被害人莫某某的头部、腹部亦在斗殴中被殴打致伤,后王某富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侯某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侯某赢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臀上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莫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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