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伟,男。
委托代理人衷颖,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芹,女。
委托代理人谭元林,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伟为与被上诉人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伟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本院减半收取192元,由上诉人许伟负担,余款19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