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783号(3)
关于叶平要求廖楚武支付押金的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在叶平欠付廖楚武水电等费用共计7072.6元的情况下,廖楚武没有在叶平返还涉案房屋时退还押金29000元,并无不妥,廖楚武无须为此支付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楚武支付其代为支付的2008年1月至4月的水费3320.97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的电费3372.86元、2008年1月至3月的电话费378.77元,共计7072.6元;二、廖楚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平返还保证金29000元;三、驳回廖楚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叶平的其他反诉请求。廖楚武起诉的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廖楚武负担1020元,由叶平负担151元;该款项廖楚武已预交,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廖楚武。叶平反诉的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廖楚武负担529元,由叶平负担9元;该款项叶平已预交,廖楚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叶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廖楚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叶平应向廖楚武支付所占用期间的房租36000元;叶平应就所拖欠的全部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的银行利率标准向廖楚武支付利息(自廖楚武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至叶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叶平承担。其上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
原审判决存在事实查明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叶平应当依法向廖楚武支付所占用期间的租金,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物业无法正常使用的依据不足:1、从2008年7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深圳市蛇口水力水产有限公司发出的《强行拆除通知》就可以充分表明:直至2008年7月6日,涉案房屋所谓的违章建筑并未被实际拆除,而且至今也未有任何的拆除行为。2、涉案房产所谓的违章建筑属于蛇口老街的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未定论,这一事实从原审中的证据《蛇口消息报》的内容可以证实。3、叶平从未行使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原审判决认定叶平通过快递的方式解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廖楚武从未收到叶平所寄送的快递,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廖楚武收到了该快递。更不用谈解除合同的问题。其次,即使叶平确实寄出了快递,那么从快递的标题及内容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叶平所要解除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原审判决在该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失误。二、叶平拒不交付租金,强行占用涉案物业从3月至6月期间,是存在明显过错的,应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物业造成叶平无法正常使用,那么作为承租人的义务就是及时将所承租的物业交还给出租人,而不是强行占用,造成进一步的损失扩大。因此,叶平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即使原审法院认定廖楚武交付房屋不符合要求,存在违约属实,那么承租人也无权强行占用出租物业拒不搬离。叶平一直强行占用所承租的物业,拒不归还,直至2008年6月叶平才自行从所承租的物业搬离。该事实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廖楚武对该点事实没有异议。如果廖楚武确实存在违约,叶平应当及时交还物业,并依法诉讼或反诉中提出违约赔偿的请求,但是叶平并没有提出违约赔偿的反诉请求。即便叶平可以快递方式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叶平也应有义务及时返还所承租的物业,否则应支付所占有期间的租金。但原审判决虽然认定叶平未返还所承租物业,但未判决叶平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判决明显对廖楚武不公平。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审理逻辑,叶平即使强行占用涉案物业至今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明显不公平,也于法无据。四、原审判决认定,廖楚武没有及时处理与叶平的租赁合同关系,应承担叶平占用涉案物业期间的全部损失,明显于法无据。首先,廖楚武在叶平拒绝交付房租后一直要求叶平返还涉案的房屋,但叶平却以廖楚武应当返还转让款为由,一直强行占用。现今,关于转让合同的纠纷问题已经生效判决认定,转让合同与廖楚武无关。其次,由于叶平一直拒不交还涉案房产,廖楚武无法通过自力方式救济,公安机关也以民事纠纷为由拒不处理立案,最后廖楚武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请求原审法院判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叶平无需承担占用涉案物业期间的任何法律责任,明显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客观公正判决,维护司法公正。
被上诉人叶平答辩称,廖楚武歪曲事实,滥用诉权。涉案房产因被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限令拆除,叶平于2008年3月4日已交还廖楚武,不但没有拖欠租金,反而是廖楚武拒不返还房租押金29000元。廖楚武称2008年6月才收到涉案房产与事实不符。2008年3月4日涉案房产因违法搭建被城管消防部门查封,无法营业,当时叶平就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合同,为此叶平将涉案房产和702宿舍整体交还给廖楚武,还通过特快专递向廖楚武出具书面通知,并于2008年3月18日到南山法院起诉廖楚武与张海珠,要求撤销双方的转让合同,返还财产。2008年5月7日蛇口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廖楚武2008年3月收回的702宿舍早已被他用,但在诉讼中并未提及。事实上702宿舍与涉案房产是出于同一个目的承租下来的,廖楚武开具的房租收款收据与水电费、电话费收款收据将涉案房产和702宿舍写在同一张收据中,清楚表明这是一个整体。不可能仅交回702宿舍而不交回涉案房产,这明显与常理不符。廖楚武称涉案房产违章建筑至2008年7月6日未被拆除,并不会对叶平造成实际的经营影响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多次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08年3月4日查封涉案房产,令休闲中心无法营业。封条都贴在大门上了,显然会造成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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