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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3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解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上诉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27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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