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754号(4)
被上诉人深圳泰某公司、郑某娣答辩称:深圳泰某公司、郑某娣并没有伪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涉土地是深圳泰某公司向惠州泰某公司投入的土地出资。鉴于惠州泰某公司正在筹建之中,所以深圳泰某公司与惠阳三某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惠州泰某公司于2006年1月4日成立后,就用惠州泰某公司名义与惠阳三某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当时由于疏忽没有变更签订时间,而是直接变更了主体。2007年6月18日,惠阳三某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与惠州泰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也可证明惠阳三某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与惠州泰某公司之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真实存在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所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郭某锋与深圳泰某公司、郑某娣签订之《协议书》(附件)《惠州泰某公司已付款及未付款清单》所列明细如下:一、《土地租赁合同执行情况明细表》1、已预付租金30万元,尚欠山塘使用费50万元(租赁合同);2、2007年拾围村委会管理费3.6万元/年,尚欠山地费6000元/年(租赁合同);3、已付在管委会土地平整工程款60万元,尚欠29.1418万元(平土合同);4、已付包工头土地平整工程款23万元,尚欠19.6650万元(结算清单);5、已付围墙工程款10万元,约欠18万元(工程合同);6、已付地质钻探工程费7万元,尚欠9万元(结算清单);7、已付工业园总体设计费6.5万元;8、已付建筑物单体首期6万㎡设计费4万元,约欠16万元(设计合同);9、已付变压器安装费4.8万元(安装合同);10、已付报建费81万元,尚欠预算费5.7万元,审图费15.8万元;(缴款通知)11、已交半年租金66.528万元(收款收据);12、已付绿化工程费3万元(费用单);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明细表》1、已付50万元,尚欠3.6万元(土地出让合同);2、已付办理土地规划许可证费用23.7万元;3、尚欠转工业用地费250万元(出让地补充协议);4、已付33966㎡测绘费、出图费2.7万元(缴款回单)。三、《证件、图纸、资料明细表》1、惠泰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地税登记证、代码证;2、工业总体规划图;3、土地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5、围墙图纸。2006年4月17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惠阳府办函[2006]145号文件《关于同意惠州泰某公司使用土地的复函》显示:"三某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惠州泰某公司在你开发区位于惠澳大道九子地段经省国土厅'粤地政[1998]371号'文批准统征的土地中使用33966平方米,作为工业项目用地。惠州泰某公司要按规定要求保证项目资金足额到位,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有关用地手续,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再查明:2007年10月24日,惠州泰某公司股东由深圳泰某公司(持股90%)和郑某娣(持股10%)变更为名某公司(持股80%)和郭某锋(持股20%)。次日,惠州泰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资料、规划许可证、九子租赁土地平整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用地平面规划图、办证规划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租地137610㎡环评报告书及消防立项批复、购地44895㎡环评报告书、公章、财务章、印鉴章、账本等证件及财务资料办理了移交手续,郑某娣与谢有冠分别在移交人处和接收人处签字确认。
又查明:惠阳经济开发区拾围村民委员会九子村民小组(甲方,变更前名称:惠阳三某经济开发区拾围村民委员会九子村民小组)、深圳泰某公司(乙方)、惠州泰某公司(丙方)、惠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丁方,变更前名称:惠阳三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惠阳经济开发区拾围村民委员会(戊方,变更前名称:惠阳三某经济开发区拾围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3月6日签订之《关于原深圳泰某公司租赁九子村地块现由惠州泰某公司接管经营说明书》约定:"…一、上列各方均同意甲、乙双方于2005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甲、乙、丁、戊四方于2005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于签订之日起一并移交有关手续给丙方惠州泰某公司独立经营,由丙方取代乙方对上这两份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上列各方均同意丙方作为《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补充协议》中的土地开发商,以丙方的名称开展立项、报建、建设等工作及办理有关手续。三、自签订之日起乙方之前因履行上述两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丙方承担,与乙方无关。"郑某娣和郭某锋分别作为乙方代表和丙方代表签字,深圳泰某公司和惠州泰某公司均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协议书》约定深圳泰某公司、郑某娣作为股权转让方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惠州泰某公司股权依据2007年10月16日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变更登记至郭某锋和名某公司名下;2、深圳泰某公司、郑某娣于《协议书》生效之日将惠州泰某公司的技术、业务、财务、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它财产的相关资料交付郭某锋;3、将深圳泰某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与惠州市惠阳三某开发区拾围九子村民小组签订之《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由深圳泰某公司变更为惠州泰某公司。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惠州泰某公司股东已于2007年10月24日由深圳泰某公司(持股90%)和郑某娣(持股10%)变更为名某公司(持股80%)和郭某锋(持股20%)。惠州泰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资料、规划许可证、九子租赁土地平整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用地平面规划图、办证规划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租地137610㎡环评报告书及消防立项批复、购地44895㎡环评报告书、公章、财务章、印鉴章、账本等证件及财务资料于2007年10月25日移交给股权受让方郭某锋。深圳泰某公司、惠州泰某公司通过其与惠阳经济开发区拾围村民委员会九子村民小组、惠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惠阳经济开发区拾围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原深圳泰某公司租赁九子村地块现由惠州泰某公司接管经营说明书》,已于2008年3月6日将深圳泰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三某开发区拾围九子村民小组签订之《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变更为惠州泰某公司。因此,可以认定深圳泰某公司、郑某娣已经履行了《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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