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4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某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某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空调制冷设备、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资质。××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空调工程的设计与安装。2006年2月13日,××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酒店)与××公司(乙方)签订《深圳市××酒店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酒店的土建及外立面幕墙、精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总承包施工,开工日期为2006年2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合同固定总价48497780元(不含暂定价部分)。2006年6月29日,××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酒店××座裙楼及××座塔楼空调工程分包给乙方按暖通图施工,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措施、包保修;乙方在甲方确认图纸及具备施工条件下,下发施工确认书45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等级,积极配合总包单位争创优良工程;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空调吨位计算,每月月末,乙方及时提交工程量,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确认工程量,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增加,甲方不予确认和承担;承包单价6000元/冷T,数量暂定1050冷T,承包暂定总价630万元,此造价包含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分摊费、包税金,其中质量保修金为总造价的6%,安全文明施工及临时措施分摊费为总造价的1%,若甲方将主机冷量减少,乙方只退回主机差价给甲方;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合同,结算时仅作工程量调整,单价不予改变;每月25号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工程量审核日起30日内支付7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到合同额的85%工程进度款,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到结算价的94%工程款;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支付到100%工程款,质量保修期中留6%以现金方式由甲方托管;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时须扣除5.73%税金;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结算资料后30天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94%,其余6%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工程保修期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可相应扣除保修金。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环境保护协议书》、《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保卫承包协议书》和《施工队伍治安、防火管理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酒店对部分空调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在合同外增加了部分空调工程,××酒店先将空调工程款支付给作为总包方的××公司,××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再将空调工程款支付给作为专业分包方的某公司。2007年10月6日,某公司完成了合同内、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签证项下的空调工程。2007年11月1日,××公司施工的××酒店空调工程经××酒店、××公司和监理单位的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被评定为合格。2008年9月5日,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包括工程竣工图在内的工程竣工资料。2008年10月31日,××公司向××公司递交了××酒店通风空调工程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和增加工程结算书。在工程汇总表中,××公司认为合同内空调工程的造价为630万元、增加空调工程的造价为529418.49元,总造价为6829418.49元。因××酒店与××公司未能就××酒店室内外装饰工程办理结算,××公司与××公司遂未能就办理讼争空调工程办理结算。原审法院另查,原暖通施工图设计有3台螺杆式冷水机组,××酒店后将设计变更为2台另一型号的螺杆式冷水机组。该2台另一型号的螺杆式冷水机组直接由××酒店购买并付款1456000元给空调制造厂商。××酒店、××公司与××公司同意将××酒店购买的上述2台螺杆式冷水机组支付的货款1456000元视为向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由××公司向××公司开具收到空调主机款1456000元的收据。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公司实际完成××酒店××座裙楼及××座塔楼空调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所扣除原合同3台螺杆式空调机组的预算价后,确定××公司实际完成的空调工程的造价(实际应收工程款)为5372390.50元,该工程造价未包括××酒店自行购买2台另一型号的螺杆式冷水机组支付的货款1456000元。2007年12月3日,××酒店开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深圳市××酒店室内外装饰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环境保护协议书》、《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保卫承包协议书》和《施工队伍治安、防火管理协议》、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深圳市××酒店通风空调竣工资料交接单、结算文件移交清单、收款收据、工程实物移交清单、三栏式明细账、收款对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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