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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5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何永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宁、苏丕珍,均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治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彦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安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茂军。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治兵因与被上诉人尹彦容、深圳市永安利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周治兵分别于2010年12月21日和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周治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周治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3元,由上诉人周治兵负担55.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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