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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5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负责人:田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凯。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郭某,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深圳分行)、原审第三人陈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行深圳分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4月21日,××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深圳分行向陈某某提供可循环使用的300万元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限为120个月,自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2009年4月21日,××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签订了第一笔《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2009年7月21日,××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签订了第二笔《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为115个月,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调10%,两笔贷款期限自××银行深圳分行首次将款项划入陈某某指定账户之日开始计算,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支用单所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陈某某采用"按月付息按期还本"的方式还款。2009年4月21日,××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还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某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深圳分行。上述合同已于2009年4月27日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银行深圳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陈某某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其中50万元的贷款于2010年4月27日开始逾期,现已累计1期未还。2009年11月,陈某凯以陈某某为被告另案提起产权纠纷诉讼,陈某某的所有银行账户亦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区法院)查封冻结。为维护××银行深圳分行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之间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陈某某立即偿还××银行深圳分行贷款本息(结清)合计1507532.25元,其中本金150万元,利息7532.25元(利息暂计至2010年5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深圳分行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陈某某继续清偿;4、陈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陈某某。2009年4月21日,××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深圳分行向陈某某提供可循环使用的300万元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限为120个月,自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同日,××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签订了第一笔《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2009年7月21日,××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签订了第二笔《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为115个月,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调10%。两笔贷款期限自××银行深圳分行首次将款项划入陈某某指定账户之日开始计算,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支用单所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陈某某采用"按月付息按期还本"的方式还款。2009年4月21日,××银行深圳分行与陈某某还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某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深圳分行。该抵押合同于2009年4月27日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于2009年5月5日、7月27日向陈某某发放贷款100万元、50万元。陈某某从2010年4月27日开始未再向××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利息,截至2010年5月4日,尚欠到期利息7532.25元。××银行深圳分行、陈某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条关于违约及违约处理约定:陈某某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陈某某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情况发生时,陈某某构成违约;陈某某出现违约情形,××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宣布各笔或者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陈某某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09年11月,陈某凯作为原告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某及罗某某,案号为(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1号,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陈某凯,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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