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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3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包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周某某于2007年5月1日入职世××公司处,从事药品促销员工作,周某某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明,周某某毕业于衡阳医学院,专业为药师,学历大专。周某某为此提供了毕业证复印件。2008年下半年,周某某离职。2008年12月周某某再次入职世××公司处从事药品促销员工作,最后工作时间为2009年9月27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12日,南华大学档案馆向世××公司出具《证明》,该证明称:"南华大学是由衡阳医学院和中南工学院于2000年3月合并而成。贵公司委托查询的周某某学历情况,查询结果如下:在衡阳医学院成教1999年新生注册表,2002年南华大学成教毕业生成绩总表,2002年南华大学成教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名单中均无此人资料"。2010年5月25日,世××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周某某与世××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周某某没有参加仲裁庭审,该会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周某某于入职登记表中自称其自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就读于衡阳医学院,专业为药师,学历为大专,而南华大学档案馆出具的《证明》显示,周某某并未于1999年至2002年期间就读于衡阳医学院。周某某提供虚假学历入职世××公司,使世××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确认无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周某某与世××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周某某负担(未缴纳,周某某应自收到本判决之日其七日内付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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