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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8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世发,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家银,男。
委托代理人陈守彪,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世发为与被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王家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同意其缓交三个月,通知其在2011年4月19日前缴纳,上诉人周世发未按期缴纳。且上诉人周世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周世发上诉后未按通知交费,不履行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世发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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