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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5号(2)
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兴×公司员工在2007年5月签字视为对检验结果的确认不是事实。1、《晶片验收协议》明确了质量检验的程序和人员,兴×公司员工在结算表中签字不是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条件。兴×公司与比×公司签订的《晶片验收协议》第三条第3项约定,比×公司应当"有责任首先检查和排除是由测试问题引起的成品率下降"造成的质量问题,对于是"PCM测试不准确或者晶片的不均匀性造成的",兴×公司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的,兴×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第三条第1项约定,如果质量不合格,比×公司应当"书面报告"形式知会兴×公司,兴×公司再派工程师"现场认可同意"后,才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比×公司仅仅提交了月结算表,算是完成了双方协议中的书面报告的形式,但是对于是否是"由测试问题引起的成品率下降"造成的质量问题并没有结论。如果比×公司认为质量存在问题,首先应该检查和排除是否由测试问题引起,因此比×公司根本没有完成提出质量异议的必要程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检验质量不合格条件,不应认定为兴×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2007年5月份,兴×公司在比×公司提交的月结算表中签字的员工仅仅是兴×公司的业务协调员,并不是兴×公司的工程师。首先,质量的检验是具有非常专业性的,而工程人员一般是不与客户进行接触的。与比×公司接触的人员都是兴×公司的销售人员。比×公司提交的月结算表中签字人员仅仅是兴×公司与比×公司业务联系人员,没有任何的意思表示对质量不合格进行确认。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常识。其次,2007年5月的签字员工并非2008年的签字员工董某。一审法院认定该员工的两次签字与2007年5月相同,缺乏事实依据。二、比×公司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一审法院认定兴×公司放弃对期限利益的放弃,明显不符合事实。1、兴×公司和比×公司约定了质量异议期,最终的质量异议期为2007年7月1日。2007年2月8日,兴×公司和比×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质量异议的最终期限为2007年7月1日前。但是,比×公司不顾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在质量异议期之后近2年才提出质量有问题,显然比×公司在刻意隐瞒什么。2、比×公司是因为其产品滞销,才以质量为借口要求退货的。以2007年8月份的结算表为例,比×公司在2007年8月30日就检测结束。比×公司检验结束后,并未立即向兴×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只是到了2009年4月份,由于比×公司不能再销售其库存产品,所以才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理由,提出异议。但是,距离双方约定的2007年7月1日的最终质量异议期已经超过了近2年的时间。3、兴×公司从来没有放弃质量异议期。兴×公司的员工在月结算表中的签字,仅仅表明兴×公司的员工收到了比×公司提交的报告,但没有确认质量是否合格。实际情况是,双方在其他领域仍有合作,比×公司要求兴×公司员工将上述结算表带回兴×公司处,为了不影响双方合作,兴×公司员工在比×公司强烈要求下才带回去的。而双方工程师的人员也进行过多次邮件讨论是否质量合格,并且比×公司也多次要求兴×公司表态是否承认质量合格。如果说兴×公司放弃质量异议期,那么比×公司直接就可以说产品质量不合格了。三、即使产品质量不合格,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谁引起的。涉案产品是高科技产品,对存放条件有着严格要求。但是,兴×公司在比×公司自己提供的结算报表中可以看到,绝大部分产品不合格的理由都是化学污染、过充高低等,但这并非兴×公司的产品有问题,而是比×公司未做好储存工作或者检测出现问题所致。3、比×公司授权兴×公司可以另行出售涉案产品表明,产品质量是合格的。2007年7月16日,兴×公司和比×公司签署授权产销合作协议(协议编号BRCL070616S),约定兴×公司可以将涉案产品向他人销售,由此可得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四、比×公司承认涉案产品中有部分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一审法院却判定将质量合格的产品退回给兴×公司。比×公司在2008年7月9日发给兴×公司的邮件中,明确提到"我司目前还有待测晶圆BYDl03B103PCS…….我司建议将这103片的库存晶圆一起退回给贵司",明确可以知道,比×公司在未进行任何检测的情况下,就将合格产品退回,明显不是退货的理由。但是一审法院却直接判定将该批货物退回,令人费解。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兴×公司无需向比×公司支付退补晶片货款87,383.42美元;3、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比×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兴×公司提供的RCL晶片月结算表信息完整清楚,是双方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的最权威文件。二、2007年5月兴×公司在比×公司提供的结算表上签字的员工与在2007年3月27日不良品退货单、2008年3月10日结算表上签字的是同一个人,不良品退货单和结算表上不仅有该员工的签字,而且有公司的印章。由此可见,兴×公司对其员工的签字是认可的,2007年5月的月结算表上员工的签名应当视为兴×公司对质量问题和处理方案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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