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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60号(2)
本院认为:一、程序方面。原审中,由于上诉人两委托代理人均为特别授权,故该两代理人对本案事实的承认,可以视为上诉人对事实的承认。原审判决按照上诉人两代理人的自认认定相关事实正确。二、实体方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期发生经济往来,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2008年5-8月份货款13万元和2008年9-11月份货款16755元。因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8.06元,由上诉人XXXX(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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