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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72号(5)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之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周耿豪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之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自2010年5月9日期满后延期五年;其中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9月15日期间,房屋租金按每月65.88元/平方米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深之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比例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保 疆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
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
二0一一 年 五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蔡 妍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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