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7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娜,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严艺,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楚明,韩海鸣,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华仕亚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斌,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华仕亚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仕亚迅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万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建艺公司负责对深圳万豪酒店装饰工程进行施工,承包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备安装总承包,承包方式按定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工期自2004年5月28日至2005年3月28日,总日历工期304天,质量等级优良,合同价款2.1亿元。合同的双方一般责任中,第六条甲方代表、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为空白,未进行详细约定。第九条约定,金茂公司应于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施工所需场地,清除障碍,提供水电等管线,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开工前十五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向建艺公司进行交底。第十条约定,建艺公司需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做好:完成施工图与工程配套设计、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负责成品保护等工作。并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金茂公司。金茂公司收到施工组织计划后三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建艺公司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金茂公司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金茂公司在征得建艺公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艺公司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建艺公司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工期顺延。合同约定金茂公司要求建艺公司制作工程样板间,样板间作为金茂公司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金茂公司负担。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五天内,金茂公司给付工程价款20%预付款,但未约定具体的金额。合同违约条款约定,金茂公司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给建艺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建艺公司造成的损失。建艺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建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给金茂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金茂公司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以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合同还对质量与检验、材料设备供应、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保修等条款进行了约定。深圳万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签约代表系陈登望,建艺公司的签约代表系刘海云。
2004年1月27日,深圳万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茂公司的前身)收取了建艺公司工程文本费100元及施工保证金10000元,建艺公司称该两笔款项系万豪酒店样板房装修相关费用,金茂公司予以认可。关于样板房的造价问题,金茂公司称施工后,由于建艺公司没有报送结算材料,故样板房并未进行结算。金茂公司答辩自认建艺公司装修的样板房于2004年6、7月份完工,但由于时间较久,其不能确定具体的时间。
2004年6月2日,建艺公司与华仕亚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深圳万豪酒店装饰工程,地点××大道×号,合同金额暂定价2.1亿元。协议约定,建艺公司与装饰工程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全部工程内容,全部承包给华仕亚迅公司经营。经营形式,建艺公司同意该工程由华仕亚迅公司承包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由华仕亚迅公司自负盈亏。华仕亚迅公司以建艺公司的名义办理向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建等程序,建艺公司提供相关便利,华仕亚迅公司负责工程所应缴纳的一切税金及与工程有关的政府管理费,由建艺公司代缴代扣,具体包括:营业税3.12%、所得税2.6%、印花税0.03%。鉴于建艺公司与深圳万豪酒店装饰工程建设方-深圳万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华仕亚迅公司履行在该《施工合同》中赋予建艺公司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施工合同》中属于建艺公司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建艺公司从收到的工程款中扣取5000元作为工程资料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艺公司移交有关工程资料后,建艺公司将工程资料保证金退还给华仕亚迅公司。工程保险由华仕亚迅公司负担。凡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有保修条款,并在结算付款时已由建设方扣留的,建艺公司不再从华仕亚迅公司处扣留保修款;若施工合同建设方未扣留保修款的,建艺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款留取2%的款项作为工程保修款至保修期满。项目全部工程款均需汇入建艺公司指定帐户,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划入该工程项目帐户,华仕亚迅公司必须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建艺公司收到建设方即金茂公司拨出的工程款后,必须将代缴代扣的税费发票或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费票据交给华仕亚迅公司。华仕亚迅公司的签约代表系祝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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