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能弓,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贤圣,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坳下股份合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孟荻,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北开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祥,广东正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谦虑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山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耀、朱高峰,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刘能弓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坳下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坳下公司)、深圳市北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开公司)、和原审被告深圳市谦虑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虑得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原为集体所有,坳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与经营,土地面积为3710.74平方米。坳下公司成立于1991年4月6日,股东为坳下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及邓品汉等284名村民。1992年11月11日,坳下公司与北开公司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建房合同书》,约定,1985年5月9日,北开公司与深圳市建筑公司及莲塘坳下村签订合同,北开公司租用厂房二栋,占地面积为3120平方米,附加周围空地2671平方米,租期100年,租金人民币1,572,965元已经付清;因厂房已使用八年,地面出现裂痕,上下水道已无法使用,加之没有职工宿舍,无法满足北开公司发展需要,坳下公司同意北开公司对厂区内的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使用;坳下公司同意将3710.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北开公司,期限50年;北开公司在上述土地内重新兴建的宿舍用房建成后,将其中不低于7层的一栋给坳下公司,具体位置由北开公司决定;建房的资金由北开公司负担,坳下公司应为所建房产办理房产权证书,所需费用由北开公司负担;坳下公司协助办理建房的报建手续,报建所需费用由北开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北开公司在上述土地内开始投资,在原厂房上加建、改建A、B两栋住宅楼和新建一栋综合办公楼。经过建设局批准的A、B栋住宅楼的建筑面积为6776平方米,综合办公楼(即C栋楼房)的建筑面积为5760平方米。综合办公楼于1997年11月20日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确认的竣工建筑面积为5789平方米,并取得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房屋交付使用后,北开公司按约定将A、B栋的部分房屋移交给坳下公司使用,剩余大部分的房屋由北开公司管理使用。涉案的楼房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曾被称为××公寓A、B、C栋、×××公寓A、B、C栋。在国土房产部门登记的名称为×××居A、B、C栋。
二、2002年6月3日,北开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广天地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广天地公司)签订《"×××"公寓委托转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北开公司为×××公寓(后更名为×××居)的投资建造商,具备对该项目的合法支配处置权,北开公司委托广天地公司代理×××公寓转为商品住宅的销售事宜;北开公司委托广天地公司的面积为5175.67平方米,总委托价为人民币13456742元,平均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600元,不含地下层面积702.53平方米;北开公司不得干预广天地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超出委托价部分归广天地公司所有;作为前期广天地公司垫付资金的回报,北开公司不参与分配;代理期限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止;代理期终止时,如广天地公司未代理销售完,双方可协商延期一年,延期仍未售完,剩余部分由广天地公司在延期终止前全部按委托价买断;广天地公司必须严格遵守销售代理合同,在销售过程中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公寓转商品房所需的各项费用(含补地价、税费、手续费等)由广天地公司负责。江山红作为广天地公司的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2002年6月17日,江山红作为广天地公司的代表,与北开公司签署《交接书》,确认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北开公司将C栋楼房地面一层至七层,广日电梯一部、电梯钥匙一把、电梯检验合格证、电梯电房钥匙一把,水、电、消防设备,公寓大门钥匙一把移交给广天地公司。2004年3月20日,广天地公司与谦虑得公司及江山红签订《协议书》,三方约定:广天地公司与江山红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江山红承包经营广天地公司下属的代理二部,其间代理二部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江山红全部承担;在承包期间,江山红独自联系业务,与北开公司签订了《"仙景莱"公寓转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江山红负责实施并出资,现广天地公司与江山红同意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无偿转让给谦虑得公司;该协议书签订后,谦虑得公司因履行《"×××"公寓转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而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债权债务与广天地公司无关。该协议书送达了北开公司,北开公司未提出异议。2004年5月25日,北开公司与谦虑得公司签订《"×××"公寓转商品房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北开公司同意继续委托谦虑得公司办理"×××"公寓转商品房手续和代理销售;双方同意将原代理合同延期至2004年12月31日,如谦虑得公司在此期间办好自用的房地产证,双方同意将本协议及代理合同延期自2005年6月30日;如谦虑得公司在2005年6月30日前办妥×××公寓转商品房手续,则该协议及代理合同继续延期至2006年6月30日,此期间为×××公寓的销售期;如谦虑得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妥转商品房的手续,双方同意立即终止协议。2005年6月9日,北开公司与谦虑得公司签订《关于×路×号A、B、C栋相关事宜的协议》,约定,有关A、B栋曾经达成的意向,均已过去,今后不再提及;关于C栋租金问题,为了便于销售尽快回笼资金,谦虑得公司向租房客户承诺可将租金抵付前期房款,双方同意将剩余租金转为房款收入;如北开公司直接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对外销售A、B栋剩余房产,在同等条件下谦虑得公司优先。2006年2月16日,北开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谦虑得公司负责×××居(即原×××公寓)C栋住宅楼的销售工作,谦虑得公司可与购方签订定购房合同书;购房定金和首期款总计不超过总房款的20%可由谦虑得公司代收;不需要按揭付款的购房者,20%以上的房款必须汇入北开公司的共管帐户之内,授权有效期为2006年2月26日至2006年6月30日止。谦虑得公司收到该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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