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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68号(6)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坳下股份合作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90天内,为上诉人刘能弓办妥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号的×××居A栋23套房的房地产证。被上诉人深圳市北开电器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坳下股份合作公司办理房地产证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驳回上诉人刘能弓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由上诉人刘能弓负担10%,两被上诉人负担9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保 疆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
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
二0一一 年 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 妍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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