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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0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以另循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73.11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上诉人何某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46.23元,由本院退回73.1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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