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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784号(4)
综上所述,陈禧辉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3元,由陈禧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宁
代理审判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唐 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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