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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5号

申请人:深圳市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正××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赣×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赣×公司)与深圳市正××检测有限公司(下简称正×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0年7月19日经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深仲裁字第470号裁决,由于赣×公司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正×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赣×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以上述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深中法执字第973-3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赣×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正×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25日以(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31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依法恢复执行。同年4月18日,赣×公司以上述裁决认定合同性质和计算错误等以致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同年5月16日公开询问当事人,上述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赣×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合同》等证据主张与正×公司发生合作合同纠纷,请求裁决:1、正×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合同》;2、正×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5,100元。开庭之日又增加请求:正×公司向赣×公司支付因本案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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