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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0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04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黄某康,男。
原审被告人赖某霞,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黄某康诉被告人赖某霞犯侮辱罪一案,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2480号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黄某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诉人黄某康与被告人赖某霞之女黄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手后黄某康多次找对方协商恋爱期间的经济问题。2010年6月7日上午9时许,黄某康及其亲属七、八人一起到××街道××村13栋黄某楼下要求同黄某见面,当场辱骂黄某,还拿出黄某的生活用品展示,被告人听到后与自诉人方对骂,治安员劝阻双方,被告人拿出一桶尿向自诉人泼去,泼到自诉人及保安员潘某优身上。之后双方继续对骂,自诉人还拿出性用具扔在地上。自诉人姐姐黄某珠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当日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对自诉人黄某康和被告人赖某霞各自的侮辱行为均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6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对自诉人黄某康和被告人赖某霞各自的侮辱行为均处以罚款人民500元。
2、被泼尿的衣物的照片,黄某康及赖某霞均予以签名确认。
3、询问笔录,自诉人黄某康在事发后接受六约派出所询问时第一次陈述其和黄某之前是恋人关系,现在感情结束了,但是因为之前谈恋爱的时候有过经济往来,其要找她讨个说法。2010年6月7日9时30分许,其和其亲属等七八个人到××村13栋一楼门口找黄敏。当时其亲属拿着一些曾经是黄某用过的生活用品在楼下展示。不久,黄某的奶奶就从外面回来,就和黄某的奶奶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其向村里的人说了其和黄某之间的事情,包括脏话,其还向群众说了黄某和其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其还说黄某是个贱女人。不一会,被告人就回来了,可能听到其说被告人女儿的坏话,看到这些场面,二话不说,进屋就把尿端出来,朝着其身上泼,泼了其一身。后来警察就到了现场,生气之下,其就把其和黄某曾经发生性关系时候使用的性用具扔在地上向周围的人展示出来,并把黄某和其发生性关系都抖了出来。后来就到派出所。第二次陈述在××村13栋一楼门口被被告人当众泼尿,其向群众展示了被告人之女黄某在其家中留下来的衣服和其发生性关系时的性具,其还骂黄某是贱女人。当庭表示上述陈述不完全属实,被泼尿属实,其他的都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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