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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7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孝松,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林,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吴树杰,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刘运池,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邓志敬,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黄挺如,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赖江华,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赖新玲,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何云生,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甘考良,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连进威,男,汉族。
上诉人邱孝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吴树杰、刘运池、邓志敬、黄挺如、赖江华、赖新玲、何云生、甘考良、连进威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孝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孝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孝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全额预交人民币2000元,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保 疆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
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 妍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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