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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0058号(2)
第二,关于刘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对本案的死者刘某某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首先,从刘某某与湘JY4009号客车的关系看,刘某某购买车票乘上湘JY4009号客车后,其与运达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勿容置疑,此时刘某某是车上人员。其次,从刘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的损伤过程看,刘某某是因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右后门被驾驶员违规操作而开启后摔倒在地造成的损伤,而并非刘某某下车后湘JY4009号客车再将刘某某撞到在地造成的损伤,因此,刘某某不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强制责任范围,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刘某某不属于湘JY4009号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因此,刘某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综上,吴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吴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 玉 辉
代理审判员 金 蝶
代理审判员 李 隽 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申 青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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