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0722号(2)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肖某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玉 辉
代理审判员 金 蝶
代理审判员 李 隽 明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韦 薇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