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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0458号(2)
综上,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陈某某的申诉。


审 判 长 孙 平
代理审判员 文党頻
代理审判员 易 上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韦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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