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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湘高法立民终字第6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湘高法立民终字第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某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某,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某路。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上诉人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潭中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醴陵市境内,一审不仅违反仲裁管辖规定,也违反地域管辖规定。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唐某某承包的湖南醴陵至湘潭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路基及桥涵工程停工损失问题,唐某某与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已约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后经唐某某申请,因其提供的证据难以确认实际停工损失,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唐某某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与仲裁请求一致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潭中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唐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辉
              代理审判员 蒋敏
              代理审判员 易上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崔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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