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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02号(3)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03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甘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纪平元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胡乃亭著作权的行为,并向被上诉人胡乃亭当面赔礼道歉;

三、上诉人甘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纪平元于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胡乃亭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

元。甘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纪平元互负连带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11600元,案件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甘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承担3540元,第三人纪平元承担3540元,被上诉人胡乃亭承担4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永祥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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