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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00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三终字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西部泓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泓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年,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泓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林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立华,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部泓联公司因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永祥、代理审判员赵艳、代理审判员窦桂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部泓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年、被上诉人银川泓联公司委托代理人任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嘉峪关市西部泓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张永祥

代理审判员 赵 艳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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