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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14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中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德勇,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波,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卫,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赵红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金得福银饰店业主。
原审被告:张万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口福周黑鸭店业主。
原审被告:郭瑞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鲜花坊店业主。
原审被告:王丽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爱不释手精品店业主。
原审被告:张大春,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无线电通讯店业主。
上诉人嘉峪关市中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荣波与被上诉人李吉伟等人因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上诉人使用宏丰超市5+1店门面商铺,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使用的,并不是侵权使用他人已经承租的房屋,本案应追加房屋出租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得到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退回上诉人嘉峪关市中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张永祥
代理审判员 冯稼耘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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