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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2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三终字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雷建平,男,汉族,1969年2月生,酒钢宏兴炼铁厂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苗苗,女,汉族,1995年10月生。

法定代理人:姬飞霞,女,汉族,1971年11月生,无业。系被上诉人之母。

上诉人雷建平因与被上诉人雷苗苗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做出(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上诉人雷建平于2011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建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姬飞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雷建平负担,其余35元退回上诉人雷建平。










审 判 长 康天翔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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